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该罪行是指在战时情况下或国家进行战争动员后,公民违反兵役法,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服役罪和战时逃避服役罪。所谓“拒绝、逃避”服役,是指拒不履行或者有意躲避服兵役义务。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法抗拒服兵役。煽动他人抗拒服兵役,以及经过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服兵役等。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兵役法律制度,妨害了国家战争动员的秩序,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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