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在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军事订货罪和战时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军事订货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指采用协议或合同的形式向军工部门或其他经济部门订购武器装备和其他军用物资的行为,是国防经济中体现商品经济特点的一种军品交换方式。它是事先通过签定合同或协议达成的交易,这种合同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军品数量、质量、完成时间、交货与付款方式、价格等,具有规范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效力。所谓“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是指生产方有条件按时供货而故意拖延时间,是一种变相拒绝军事订货的行为。所谓“情节 严重”,是指造成军品供应不上,影响作战任务的完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这种犯罪严重危害军队的作战利益,甚至可能导致战斗、战役的严重损失,必须依法予以制裁。为此,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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