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对武器装备(包括一般武器装备和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包括一般军事设施和重要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 信进行破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三个罪名,即破坏武器装备罪、破坏军事设施罪和破坏军事通信罪。所谓“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的统称,包括备用的武器装备重要零件和部件。所谓“军事设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包括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及国务院和中 央军委规定的其他军事设施。所谓“重要武器装备”,是指战略导弹及其他导弹系统、飞机、直升机、作战舰艇、登陆舰和1000吨以上辅助船、坦克、装甲车 辆、85毫米以上口径的地面火炮、岸炮、高炮、雷达、声纳、指挥仪、15瓦以上的电台和电子对抗装备、舟桥、60千瓦以上的工程机械、汽车、陆军船艇等。所谓“重要军事设施”,是指指挥中心、大型作战工程、各类通信、导航、观测枢纽,导弹基地,机场、港口,大型仓库,重要管线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危害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的安全,也严重损害国家的财产,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2005年2月28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将第三百六十九条修改为:“破话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逼、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增加两款分别为:“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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