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主体出于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危害国防利益罪作为一类罪纳入了本法。刑法对危害国防利益的各种犯罪行为及其法律责任均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打击和遏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活动,保护国防利益不受侵害,对于推动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维护我军铁的纪律,促进我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犯罪特征:

    一、这类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防利益。这是此类犯罪所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

    二、这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法人,还有极个别的军职人员。

    三、这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如妨害军事行动、破坏或者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妨害军事设施保护区秩序、危害战斗力、危害兵役制度和损害军队声誉等方面的危害较大的行为。

    四、这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至于犯罪动机,则可以是各种各样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国防利益罪按其所侵害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分为五个方面的犯罪,即:危害国防安全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作战利益方面的犯罪,危害军队战斗力方面的犯罪,危害战争动员秩序和兵役制度方面的犯罪和损害军队声誉方面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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