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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取保候审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是刑事辩护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相对于刑事拘留、逮捕较轻,是暂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需要其保证随传随到。

    被羁押人的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轻,没有必要逮捕,对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比管制、拘役更为厉害,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较重,如果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可以采用取保候审。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目前我国关于什么是“严重疾病”没有做出法律明文规定,可参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颁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对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有关规定。法律上,把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生活自理障碍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条件进行划分,五项均需护理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的,定为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没有对“生活不能自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第三项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中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是指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是指具有第三项规定的哪几种情况的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再犯罪等。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三、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1、委托律师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后,指派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律师向办案机关(公检法)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案件在侦查阶段的,律师会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向检察院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审判阶段,律师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

 

    四、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五、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六、保证人和保证金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保证金数额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1、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遵守的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3、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1、2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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