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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来临:考试作弊已入刑,考生应试需诚信

        又临一年高考季,大多数考生在夜以继日的积极备考,寒窗苦读,到了检验成效的时间。即将进入考场的你,是否已经踌躇满志、成竹在胸?还是心中惴惴,度日如年?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有没有那么一刹那,动过一点点的“歪心思”?请不要对考试心存侥幸,想要以“走捷径”的形式蒙混过关,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已有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考试等行为构成犯罪。日前,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代替考试罪的案件发人深省。

  案情回顾:

  曾甲、曾乙、谢某为通过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考试而参加匡某负责的某高校的公共管理硕士(MPA)研究生高级研修班,均为该培训班的学员。曾甲为匡某女友,向其表示不想参加此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曾乙、谢某担心自己不能通过该考试,便找匡某帮忙,匡某联系康某、胡某及马某分别代替上述三人参加考试。后匡某带领康某代替曾甲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曾乙、谢某各自进行了报名信息确认。考试前两天,匡某带领谢某及胡某、康某入住北京市房山区某酒店,后马某及曾乙自行来到该酒店。考试当天,匡某组织康某、胡某、马某前往考场代替曾甲、曾乙、谢某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考试过程中,康某、胡某、马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曾甲、曾乙、谢某也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匡某在该酒店亦被民警查获。

  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曾甲、曾乙、谢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代替考试罪各判处康某、胡某,马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国家考试是国家选拨人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法律规定的考试”,是指由国家所颁布的法律中所规定的,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众,统一进行的各种考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进入六月即将进行的高考,与本案中的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一样,都属于法律规定的考试,本应具有绝对的公平性,才能达到有效选拔、健康竞争的目的,也是对广大学子辛勤付出的保护和回馈。立法机关通过刑事立法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的考试环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表现,能够促进公民诚实守信。

  “捷径”的彼端不是憧憬的未来,而是诚信瑕疵,更是刑法所惩罚的犯罪行为。希望参加高考的考生们积极备考,诚信应考,以勇士的姿态踏过那被称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那场考试。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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