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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无罪案件:申请办案警察及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

时间:2021-02-24     作者:王莉律师【转载】   来自:微信公众号“法点汇”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办案警官及司法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制度,以及专家辅助人制度,北京应用的比较广泛,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向法院提出过要求,其实这种制度对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被告人能否定罪量刑非常重要。下面就盗窃案件庭审来说明这一制度的重要性。

故事情节:一家丢失8根金条,小偷将偷来的金条卖给金店,后被抓获,法庭上,辩护律师向法院要求警察出庭接受质询。下面是律师和警官的对话。

律师:失主说的是实话吗?

警察:我们相信他说的。

律师:你判断失主说真话的依据是什么?

警察:因为失主说的话在金店老板和被告那里得到了验证。

律师:就是说,被告的供述是由失主和金店老板来印证的,而失主的话又是由金店老板的话和被告供述来印证的,金店老板的话又是由失主的话和被告供述来印证,他们任何一人关于金元宝数量的陈述都是由另外两方来印证的。

警察:我们不仅仅依据3人的言词证据,还有发票和价格鉴定报告和他们的言词证据相互印证。

律师:价格鉴定报告关于赃物数量的鉴定是根据被告供述、金店老板和失主的陈述以及发票做出的;关于赃物价值的鉴定是依据发票金额做出的,鉴定人有没有见过实物呢?

警察:实物已经被金店老板熔化后销赃了,金店老板逃跑了,侦查人员没有办法找到实物。

律师:那个实物是多大的,你能够比划一下吗?或者用另一个参照物比如打火机烟盒来说明。

警察:我没有见过实物,不清楚大小,但大小总可以根据金额推算出来的,不会很大也不会很小。

律师:你是先确定盗窃金额,后推算其体积大小吗?

警察:本案是盗窃案件,我们不需要确定体积,只需要确定盗窃金额。

律师:有没有这样的可能:被告、金店老板、失主他们3人关于金条的数量都记错了?

警察:他们3人的说法是一致的,我们也认可他们3人的说法,即金条的数量是8个。

律师:最后一个问题:失主购买的金条有没有是假货,或者成色并不如发票上注明的那么好?

警察:我们看不到这种可能。(完)。

本案是常见的盗窃案件,盗窃罪是典型的数额型犯罪,本案证据有:失主报案(案件受理表),金店老板证言(证人证言),被告供述,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些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有盗窃的事实;被告人对盗窃金条的数量没有异议,有鉴定报告证明盗窃数额,按照刑法264条规定应当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点评:这个案件,形式要件上审查没有任何问题,符合立案审判的条件,在实践中,法院也是这么判的,被告供认不讳,时间、地点、盗窃对象、盗窃数量和发票相符,鉴定报告根据发票记载的数量和国家定期公布的金价,得出的盗窃金额没问题。从表面上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通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对出庭警官的质询发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世界上的事怕就怕“认真”二字,说这个律师牛就在于鸡蛋挑骨头的怀疑精神,鉴定报告是本案关键性证据,一定是真实的吗?不一定!鉴定报告中的金额怎么来的?得出的结论是不是客观真实的?客观真实性不能确定,这份鉴定报告就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见刑事诉讼法解释98条)。

本案最终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一般建议检察院撤销案件,检察院出具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放人。检察院不撤回,法院会依法判被告人无罪,也达到了放人的目的。

法庭盘问是律师所有学问中最困难的一门,它也是最有价值的学问,他需要天分和经验积累,还要有清晰的常识认知,只有这样辩护律师通过庭审提问,把刑事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的特点展示来,有助于法官出具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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