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肇事罪 >>罪名解释 >>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详细内容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王 莉律师: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010-57630335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李宏宇律师: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010-57630370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

邮编:100026

传真:010-56409355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