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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罪

这种犯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四个罪名,即战时拒绝征召罪、战时逃避征召罪、战时拒绝军事训练罪和战时逃避军事训练罪。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在军队现役之外服兵役的公民。所谓“征召”,是指兵役机关依法向预备役人员发出通知,要求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到,准备转服现役。所谓“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分别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具有服从征召、军事训练的义 务而拒不接受或者有意躲避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以暴力方式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煽动他人抗拒征召或者军事训练,以及经多次教育仍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战争动员秩序,危害了国家的兵役法律制度,应当依法惩处。对此,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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