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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

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予以雇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和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所谓“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是指采取蛊惑军心等手段,策动军人逃离部队的行为。所谓“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是指故意聘请使用逃离部队军人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战时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参战部队的军人,煽动多人逃离部队或者雇用逃离部队军人多人,煽动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的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等。

对于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故意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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