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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包括两个罪名,即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和故意提供不合格军事设施罪。所谓“不合格”,是指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所谓“提供”,是指从制造、修筑、生产、修配到武装部队接受使用的全过程。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直接影响武装部队的作战、训练,削弱部队战斗力,危害国防安全,必须依法严惩。 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属于过失构成此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故意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服务热线 王 莉律师:010-57127389 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李宏宇律师:010-57127589 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