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这种犯罪是在战时情况下,行为人违反国防法律规定,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军事征用是一种国家行为,它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国家对各级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的物力,依法强行调用和征购。如征用交通工具、物资等。所谓“战时拒绝征用”,即战时不履行军 事征用义务的行为。 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妨害了国家的战争动员秩序,危害了军队的作战利益,影响了国家反侵略战争的需要,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对此,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服务热线 王 莉律师:010-57127389 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李宏宇律师:010-57127589 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