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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和个人目的,在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是指在战时,出于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并在部队中散布,煽动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蛊惑军心。 对于战时造谣惑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服务热线 王 莉律师:010-57127389 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李宏宇律师:010-57127589 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