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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敌情罪这种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 或者遭到敌人突然袭击时。所谓“提供虚假敌情”,是指故意向参战的武装部队提供捏造的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敌军方面的情况。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部队贻 误战机,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造成其他严重影响的后果等。这种犯罪行为在战时严重危害了军队的作战利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参战部队的重大伤亡,以致造成战斗、战役的重大损失,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构成此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服务热线 王 莉律师:010-57127389 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李宏宇律师:010-57127589 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35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