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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 法研[2004]179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4〕296号《关于对聚众斗殴案件中受伤或死亡的当事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王 莉律师: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010-57630335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李宏宇律师: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010-57630370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 邮编:100026 传真:010-56409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