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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6号 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王 莉律师: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010-57630335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李宏宇律师: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010-57630370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 邮编:100026 传真:010-564093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