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998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王 莉律师:18911225148(电话及微信) 010-57630335 QQ:973495608 邮箱:13522702600@126.com
李宏宇律师:18911295148(电话及微信) 010-57630370 QQ:404431986 邮箱:13681225148@163.com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2号楼民生大厦18层
邮编:100026
传真:010-56409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