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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抢夺、盗窃银行取款人60余起近千万元 四被告人跨9省市猖狂作案获重刑

11月6日上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志钢、张雨、张鹤、田林抢劫、抢夺、盗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志钢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8万元;被告人张雨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37万元;被告人张鹤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16万元;被告人田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0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志钢,39岁,吉林人;被告人张雨,30岁,吉林人;被告人张鹤,28岁,吉林人;被告人田林,57岁,黑龙江人。其中张雨和张鹤是亲兄弟,张雨是田林的女婿,张雨、张鹤与王志钢是老邻居。

  被告人张雨、王志钢二人先一起作案,开始活动区域主要是黑龙江省鹤岗市,后张鹤参与进来。该犯罪团伙的作案原则是“能盗则盗,不能盗则夺,不能夺则抢”,且分工明确,张雨负责开车,田林、张鹤负责盯从银行取钱的人,王志钢负责砸汽车玻璃动手拿钱。四人作案经验丰富,其中田林曾是公安民警,具有丰富的反侦查经验。四人每次从东北出来作案,均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伪装,通常选择两省交界地作案,作案后迅速跑往另一省份。

  2007年11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王志钢、张雨、张鹤、田林经事先预谋,交叉结伙,先后携带螺丝刀、弹弓、破窗器等作案工具,开车尾随从银行取款人员所开车辆,扎其车胎,待其停车时趁其不备,采取拉车门、砸车玻璃等方式,窃取车内现金,共实施盗窃60余起,盗窃人民币900万余元。同时,还有多起抢夺、抢劫作案。作案地点更是遍及全国各地,有黑龙江、辽宁、山东、河南、安徽、浙江、江苏、河北、天津等省市。所得赃款,四人均分。

  2008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志钢、张雨、张鹤经预谋,在河北省献县开车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蔡某所开车辆至一路口。被害人蔡某下车买水果时,被告人王志钢用工具打破车玻璃,将放在车内的人民币15万元盗走。所得赃款被三人分配。

  2011年8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雨、王志钢、张鹤、田林经预谋,在河北省安平县开车尾随从银行取款出来的徐某所开车辆。其间,被告人张雨超车,被告人田林下车故意拦截,被告人王志钢用事先准备好的锥子将车胎扎破。随后,四被告人又开车尾随被害人徐某至一路边,待其下车换轮胎时,被告人田林趁其不备拉开车门,将放在车内的人民币10万元盗走。所得赃款被四人分配。

  2014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张雨、王志钢、张鹤、田林四人经预谋,由被告人张雨开车,载乘被告人王志钢、张鹤、田林至河南省新密市一银行门口伺机作案。四被告人见被害人李某从银行取钱出来驾车离开,遂尾随其至另一银行门口。李某下车进银行后,被告人王志钢下车用工具打破李某车辆副驾驶玻璃,取出车内装有22.8万元人民币和1部手机的袋子。被害人李某发现后紧追王志钢至四被告人所乘车辆,并从后车门探身进去抓住被告人王志钢的衣服,阻止其将财物带走。被告人张雨启动汽车加速行驶,被告人王志钢持破窗器砸李某头部,被告人田林持刀扎李某右脚,至李某摔出车外。四被告人逃离现场,赃款被四人分配。

  2014年7月11日,王志钢、张雨、张鹤、田林在江苏省沛县大屯煤电公司附近盗窃人民币12万元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经走访、侦查,最终锁定嫌疑人,先后将四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志钢、张雨、田林盗窃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并当场使用暴力,被告人张鹤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被发现后,抗拒抓捕并当场使用暴力,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王志钢、张雨、田林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雨属于多次抢劫、抢夺他人财物;被告人王志钢、张雨、张鹤、田林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王志钢、张雨、张鹤、田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四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去银行取款的人们:到银行取钱时要提高警惕,留意身边的人,尤其是那些不像办理业务的人,以防被犯罪分子盯上;携带大量现金时不要在路上停车办理其他事务,如果确需下车办事,也不要把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留在车上;一旦发生被盗、被抢案件应当立即报警,提供有效线索,协助警方破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作者:李荣信 秦瑞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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