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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刑法修正案(九)》将有效打击邪教犯罪来源: 凯风网 作者: 冯海振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下文简称“《修正案》”),将原《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3年12月28日劳教制度废除后至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颁布前,在一年多的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邪教犯罪情节较轻的,不够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度缺失了处罚的法律依据。对于邪教犯罪,原《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处罚。 原《刑法》只明确规定了对于邪教犯罪的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于邪教犯罪情节较轻的,不够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这样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邪教犯罪,情节较轻的,一时缺失了法律依据。不够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究竟应当怎样处罚?比如,一些邪教人员秘密聚会滋事,但却没有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的危害,或者在向他人散发反宣品,数量没有达到《刑法》处罚的最低规定,还有其他的涉邪教犯罪,都不够《刑法》处罚的规定,这些犯罪一般都情节较轻,且不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处罚标准,劳教制度废除后,公安机关一般多采用训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来处罚。可运用这种处罚时间有限,少则五日,多则一个月。但都不能有效地使邪教犯罪得到法律有效地惩罚,导致了公安部门在打击处理邪教违法犯罪时,往往是抓了放,放了再抓的不良循环。这在一意义上制约了对邪教犯罪打击处罚力度,姑息和纵容了对邪教犯罪的惩治。 《修正案》规定对邪教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样就有效地解决了劳教制度废除后与原《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填补了对于邪教犯罪,情节较轻的,处罚曾一度无法可依的法律空白。对于邪教犯罪,情节较轻的,同样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也可以判处拘役、管制等刑罚。同时还可以处以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 对于邪教犯罪,情节较轻的,也可处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进行处罚。运用附加刑处罚邪教犯罪,是《修正案》释放出加重涉邪教犯罪处罚的新信号。不仅判处有期徒刑,从经济上也要对其进行处罚。这表明党和政府在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犯罪时不手软,而是出重拳。这就告诫那些顽固不化,沉溺于邪教的泥潭里伺机进行破坏和捣乱,执迷不悟的邪教人员,不要挑战法律底线。那样做只能是螳螂挡车不自量力。 多行不义作自毙,明目张胆与人民为敌的邪教组织,我们将运用法律武器,按照刚刚通过的《修正案》规定,对邪教违法犯罪将给予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邪教犯罪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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