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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拒执罪和“限制消费”司法解释

 本报北京7月21日讯 (记者 荆龙)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公布10起典型案例(见今日三版、四版),同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见今日二版,答记者问见今日四版)。最高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发布会由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主持。

  专项行动遏制拒执行为

  据介绍,为有效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等不良现象,改善执行环境,2014年11月至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

  据统计,截至今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实际判处此类犯罪共计807案864人。其中,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706人,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47人,以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93人,以构成其他相关罪名判处18人。此外,专项行动期间,各地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决定司法拘留共计55772案58478人次。其中,自行采取司法拘留措施45990人次,通过公安机关协助司法拘留12488人次。

  刘贵祥指出,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一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有效遏制了各种抗拒和规避执行现象,在全社会形成了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问题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严惩暴力拒执行为

  据介绍,《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共八条,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规定负有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三类八项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规定中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一类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第二类为“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包括“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发生在法官眼皮底下”的拒执行为;第三类是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是明确了酌定处罚情节的适用条件。规定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一审宣判前,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规定了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解释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自诉案件立案受理。

  四是规定了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追诉程序的推进。如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更为适宜,或者发生管辖争议的,则按法律规定处理。

  拓宽限制消费措施范围

  据介绍,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决定进一步升级,将限制“高消费”扩张为限制“有关消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将信用惩戒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作为信用惩戒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大惩戒力度,进一步压缩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空间,对被执行人一些非高消费行为依法也应当予以限制。据此,此次修改将原司法解释名称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二是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应当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修改后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是两种不同制裁手段。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应当采取全面限制消费措施。

  三是增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第二,加大对单位被执行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限制力度,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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