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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概念和基本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剖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和市场秩序的一类犯罪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是:

(1)侵犯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2)客观上违反工商、海关、金融、税收、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有的要求违反有关经济法规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3)在主观上除个别罪可以由过失构成外均为故意犯罪。

(4)犯罪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成为这类犯罪中大多数犯罪的主体。

刑法分则第3章规定了八小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它们依次是:①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②走私罪;③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④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⑤金融诈骗罪;⑥危害税收征管罪;⑦侵犯知识产权罪;⑧扰乱市场秩序罪。


2本类犯罪中的主要犯罪类型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摻杂、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罪有以下主要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摻杂、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反面的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包括以下五种行为。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负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方法,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其特征主要有: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了个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主要特征有: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及国家的保险秩序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侵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的诈骗方法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①投保人故意虚构投保标的,骗取保险金的。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④投资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只能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构成。

(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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